《薔薇下的刺(18禁)》(終) - 幫動保發聲──我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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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薔薇下的刺(18禁)》(終) 作者:三分微光

    幫動保發聲──我的信件

    坦白講,我看了一下我朋友給我的文章,覺得有點太落落長了,

    <a slightlight.pix/blog/post/85933968 target=_blank>slightlight.pix/blog/post/85933968</a>

    我自己寫了一個版本,挑出了他們所需訴求的重點,寄給總統府。信件內容如下:

    「

    懇請立法拯救動物

    敬愛的馬英九總統您好:

    我是一名網路作家,有鑒於流浪動物受到生命迫害之故,大感哀慟。流浪動物之生存,雖對人們擁有一定程度干擾,但是絕不致於需要奪取他們生命,以下是筆者與諸多善心人士提出的數點建議,望君支持。

    第一,居家寵物繁殖必須登記,建立居家動物身分證,並且增訂頒發檢舉獎金條文。

    眾所皆知,流浪動物之存在,有一部分來自於人們棄養。為了避免棄養發生,政府設有條款以處罰未植入晶片的飼主。

    但,以流浪犬為例,監察院2011年調查,從2001~2010年十年,全台灣只開出279張未植晶片罰單,平均每年每個縣市只處罰1.1人,其中有8個縣市,並未處罰任何人,可見此罰責形同虛設,必須以其他方式補強。

    以民眾檢舉方式實會比由政府單方面徹查要來得實在,況且家犬若生小狗,民眾從其外觀便可看出,要檢舉是十分容易之事。若無登記便處以重罰,可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增訂頒發檢舉獎金條文,可鼓勵全民一同愛護動物,落實當初法律設定之目標與成果。

    第二,增訂捕捉門檻。

    此門檻存在之用意,在於保護一些年幼老殘之動物。在英國,管制人員如同警察般受過訓練,擁有判斷動物是否有害的能力。如同人之法律有著不同的規定與處罰一般,動物們不該無罪遭殺。

    第三,將流浪動物TNR。

    TNR即所謂的捕捉、結紮、放回。與其不斷的殘殺流浪動物,不如有效的減少動物繁殖,減少殺害行為。台北市街貓TNR官民合作的效果十分良好,如此良政策應當拓展至全國。

    以上三點是動保團體最大訴求,動機單純而富愛心,懇求馬英九總統支持。

    敬祝    萬安

    」

    大家也可以整理一下,或者是改一下我這個版本寄出去。

    真的,花不了多少時間啦。

    原文PO於

    <a slightlight.pix/blog/post/86337686 target=_blank>slightlight.pix/blog/post/86337686</a>

    好了,回到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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