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寒门贵族 - 第658章 :合理避税
重生之寒门贵族 作者:深侯
第658章 :合理避税
重生之寒门贵族 作者:深侯
第658章 :合理避税
琢磨了几秒钟,杨昆挠挠头,“再跟税务局申请下,增购呗?”
来会计一摊手,“早就超过增购次数限制了,你那边跑得怎么样了?”
杨昆皱起眉头,“按5月份的销售额,申领10万元版发票的条件是够了,国税那边也‘挺’配合,不过公家单位办事有固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好吧,这一点您比我清楚得多…… 更新好快。”
来会计摇摇头,“这才刚过10号,销售额就达到了9000万,照这形势来看,就是国税马上给咱们调整最大开票金额,票照样不够用。”
杨昆也有点束手无策,叹了口气,问:“依您的意思,咱们该怎么办?”
来会计说:“票额限制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就只能在账面上做做文章了,不行就往下月推呗——杨总也不用太着急,类似的情况也很常见,算不上什么大麻烦。”
杨昆大致能明白他的意思。
和偷税漏税的嫌疑相比,发票不够用什么的确只能算是个小麻烦而已。
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营业额乘以固定税率的缴税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的缴税计算方式是拿进项成本和销项收入相互冲抵之后的差价乘以固定税率,粗浅一点地形容,就是销售额减去进货金额,用这个差价乘以税率,就是该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
在商业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抛开价格因素不谈,单以货物数量来说,其当月售出数量加上库存,应该与当月进项的货物数量相符,拿昆朋公司举例,上个月总共按合同购进各类线材8。46万吨,截止目前为止,大约剩下5。5万吨的库存,那么其销售出去的线材就应该在3万吨左右。
显示在账面上的话,和进项相比,如果销项过少,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反之,销项远远大于进项的话,则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为此,按照税务方面的有关规定,昆朋公司购进的这8。46万吨线材,应该向供货方即邺钢、京钢等厂家索要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并为此向对方支付17%的进项税。
事实上,杨昆和对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的价格中,就已经包含了这部分税款。
就拿和邺钢签订的第一笔大额合同来说,每吨2250元的高线价格,其实是由1923元每吨的货物价格和327元每吨的税款两部分组成的。
在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的基础上,昆朋公司也应该向自己的客户开具同样的增值税发票,供对方抵消进项税的同时,也完成其自身的纳税行为。
就这样,下家向上家要进项发票,为自已的下家开具销项发票,一级一级地组成整个产业完税链条。
为了保证企业照章、合理纳税,税务方面对于进项、销售发票的管理和监督相当严格,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前面提到过的进销相符。
进、销相符,看起来合情合理,但到了实际销售过程中,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
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缺少进项发票,或是客户不要发票
就当前的经营情况来看,昆朋公司在进项抵扣方面的发票不存在票货不符的问题。
现在的国企钢厂的经营政策远不像后世那么灵活,不管客户要不要发票,也不管你要票有没有用,该开的增值税发票是一定要开出来的,只要不嫌纸硬,哪怕你拿回去擦屁股人家也管不着。
换句话说,昆朋公司一共采购了8。46万吨线材,就能收到相应金额的进项发票,在完全销售出去之后,也应该按这个数量开具销项发票。
涉及到销项,问题就来了。
在昆朋公司现有的客户特别是本地的标准件商户当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是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人家要票没用,就要求在价格上给予3%到4%的优惠,按现行的钢材价格来计算,大约为每吨150元左右。
客户省出来的这部分成本,其实就是应缴税款的一部分,这笔钱国家得不到,也进不了昆朋公司的腰包,严格地说,这就叫偷税漏税。
要避免因此受到惩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就要懂得如何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指的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更多的情况下,则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合理、妥善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和账目往来,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
虽然这种行为很容易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其方式本身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
像来会计说的推迟到下月再开票,其实就是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报税时间,也是企业合理避税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延迟纳税常常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举例来说,假设昆朋公司本月进了1万元的钢材,并以1。5万元的价格售出,就应该向客户开具1。5万元的税票,而其本月只剩下8千元的票额,只要在合同和账面上做做文章,完全可以把剩余的7千元推迟到下个月再开。
从避税的角度来看,本月应缴税额的计算基数即企业经营的增值部分为5000元,由于票面不足,实际只缴了一半多点的税,假如下月的钢材价格大幅度下跌,体现到账面上,另外一半应缴税额的增值部分就比上月低了不少,从而在整体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少缴一部分税款。
再有,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同样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
具体体现到合同中,其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像这种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应缴税额的增值部分就比上月低了不少,从而在整体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少缴一部分税款。
再有,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同样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
具体体现到合同中,其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像这种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第658章 :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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